香港上市模式-上市的方式
虽然我国最新修订的《证券法》对公司上市的条件有所放宽,但是我国主板市场上市门槛还是很高,所以很多企业去香港上市。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香港上市的文章,欢迎参考!
香港上市模式的选择
国内企业到香港上市,主要采取H股模式和红筹模式(其中包括“VIE模式”):
H股模式
H股模式,是以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上市方式。
此模式的优点是:不需要搭建红筹架构;不需要办理所谓75号文登记。缺点是:在向香港联交所递交上市申报文件前,需要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上市前原股东的股权能否全流通,在政策上目前尚不明朗;公司上市之后的再融资等,也需要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事先批准。
红筹模式
红筹模式,是以境外所设特殊目的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的上市方式。
此模式的优点是:IPO及此后的再融资,通常并不需要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上市前原股东的股权在上市时即实现全流通(除非有限售承诺)。缺点是:需要在不违反10号文的前提下搭建红筹架构,可能需要过桥资金等成本;如以VIE方式在香港上市,其一要求只能是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其二是会影响公司的发行市盈率;如以代持等方式,则存在代持人的风险;需要办理75号文登记等。
协议控制模式(VIE模式)
协议控制模式(也称VIE模式)是红筹模式中的一个特例。此模式因最早由新浪在美国上市时采用,因而国内也称之为“新浪模式”。VIE是“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可变利益实体)”首字母的缩写。
协议控制模式突出特点是“中中外”,即由国内运营实体(即VIE)的股东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再由特殊目的公司在国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之后由WFOE与国内运营实体及其股东签署一系列控制协议(或称“VIE协议”),以实现合并报表之目的。
香港联交所通常接受协议控制模式的条件是:国内运营实体所在行业为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类。香港联交所于2005年一季度公布的《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HKEx-LD43-3)。在该文件中,联交所议决:考虑“甲公司”的上市申请时香港上市流程,仍继续采取以披露为本的监管方针。根据主要事实及所提出的中国法律意见,联交所裁定甲公司已证明合约安排的合法性及甲公司能够确保合约安排的妥善运作。只要甲公司在招股章程中适当披露合约安排及相当风险香港上市流程,联交认为甲公司及其业务是适宜上市的业务。2011年11月,联交所对上述文件进行补充,其中说明:上市委员会在2011年检讨时确定可在全面考虑采纳合约安排(普遍亦称结构性合约)的原因后,以及在本上市决策的条件规限下,按个别情況接纳合约安排的做法;对于涉及非限制类业务时,上市科一般会将个案转介上市委员会处理。联交所并要求采用结构性合约的申请人提供(1) 在业务营运中采用结构性合约的原因;及(2) 当法律允许申请人无须采用结构性合约方式经营业务时,取消结构性合约安排。
香港上市方式
如欲了解不同上市方式的详情,请参阅《主板上市规则》第七章或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章。
发售以供认购
由发行人或其代表发售其证券,以供公众人士认购。
发售现有证券
由已发行或同意认购的证券的持有人或获配发人或其代表向公众人士发售该等证券。
配售
由发行人或中间人将证券主要出售予经其选择或批准的人士或主要供该等人士认购。
介绍
已发行证券毋须作任何销售安排而申请上市所采用的方式。
创业板转板
创业板上市发行人可以通过简化的程序申请转主板上市。
预托证券
从2008年7月1日起,交易所主板申请人可以通过香港预托证券(HDRs)在香港上市。香港预托证券为公司在交易所上市提供了另一选择,对于来自不准在海外发行股份或设置股东名册的司法权区的发行人,预托证券尤为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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